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
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
,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
、参与权
、监督权
、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
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》
、《中共岳西县委关于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实施意见》和党员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
,制定本制度
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
,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
。
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
,客观公正
,过错追究
,强化教育的原则
,教育与惩处相结合
,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
。
第四条 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
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
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
,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
。
1
、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
。
2
、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
。
3
、应公开而未公开
,或避重就轻
,避实就虚
,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
。
4
、不按规定的程序
、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
。
5
、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
,建议或要求
,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
。
6
、其它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
。
第五条 有关下列情况之一的
,由纪检监督机关和组织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理
。
1
、弄虚作假
,欺上瞒下
,搞假公开的
。
2
、对重大决策
、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
、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
,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
,民主管理
、民主决策
、民主监督程序
,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
,侵犯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
。
3
、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
,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。
4、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
。
5
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
。